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提示
(2025年第16号)
各市(州)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,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:
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标准,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 生申报资格审核及数据上网工作,强化评价质量管理,特作以下工作提示。
一 、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(以下简称评价机构)可根据 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 范,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,严格按照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 规程(2023年版)》附录5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》,结 合考生个人申报表(附件1),以及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的相关 职业、相关专业进行资格申报和资格审核。
二 、院校可将经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通过的“专业—职业”对应关系的专业纳入相关专业范围进行资 格申报和资格审核。
三 、评价机构要加强对考生的报名指导和提醒,从源头杜绝超范围评价、同一人同职业同工种同等级取得2本及以上证书 (“四同”证书)、已有高等级证书报考同职业同工种低等级证书 (“高考低”)等预警情形,重点关注“同一人1年内取得不同职 业或不同工种2本及以上证书”且职业(工种)跨度较大、级别 较高的情形,认真核查同一考生多本证书的申报条件是否存在冲 突。
四 、各评价机构要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生成证书数据, 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权限报送《四川省技 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上传审核表》套表(附件2)。按照中国就 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《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 的通知》(中就培〔2022〕1号)规定,未按规定报送证书数据, 造成逾期的,须书面说明原因。自监管系统发证日期起逾期超过 6个月的,原则上不予受理。
五 、各评价机构要按照“谁评价、谁发证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 切实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主体责任,强化资格审核和预警 信息核查等关键环节管理,严格对照申报条件、按照具体职业的 国家职业标准中所列的相关职业、相关专业(“等”不拓展)审核 佐证材料,对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,确保评价质 量。
六 、各市(州)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, 加强对属地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及证书数据审核,确保证书数据
真实,符合相关技术要求,督促指导评价机构做好每批次预警信 息复核排查工作。
附件:1. 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申报表
2. 《四川省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上传审核表》套表